版权的目的是授予创造性作品的作者一定时期内对该作品的专有权。其理念是,作者或创作者应该能够为他们的努力期待某种奖励或报酬,如果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复制和传播作品,这将面临风险。然而,版权并不是永远存在的:最终,每一件受版权保护的作品都会失去版权保护,在这一点上,它被认为是在公共领域。
确定一个给定的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或者该作品的版权将持续多久,可能有点棘手。确定版权期限有许多因素。这些包括创建日期,日期出版、出版方法、版权是否及如何登记,以及版权是否曾续期。
由于涉及1978年以前出版的版权的复杂立法,情况变得更加复杂。以下信息旨在为确定版权期限提供一般可靠的信息,但请注意,对于1978年之前出版的作品,如果版权持有人未能注册、续期或给予适当的通知,则版权期限可能早于下面所示的期限。版权局1978年之后的续展记录如下网上。对于1978年之前建立的版权,建议您认为版权在整个95年期间都是持续的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不这么认为。
已注册或出版的作品后1978:
1978年或以前创作的作品:
- 版权保护开始:当作品被固定在一种有形的表达媒介上时(当它被置于一种其他人可以看到或听到的形式时)
- 版权持续时间:作者的寿命加70年。
- 对于联合作者,长度与最长寿作者的寿命挂钩。
- 对于出租、公司所有权和匿名/假名所有权的作品:版权到期出版95年后或从创世开始,先到的那个。
- 1978年至1989年3月1日出版作品:
- 根据《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作品在此期间出版不另行通知将不受版权保护除非:
- 只有少数几份通知被省略了。
- 版权登记在出版后5年内无通知地进行,并在发现遗漏后作出合理努力在副本上添加通知。
- 该通知被省略,违反了版权所有者作为公开分发的条件而承担规定通知的书面明确要求。
1978年以前创作但在2002年12月31日前未注册或发表的作品:
- 保护开始:1978年1月1日。
- 版权持续时间:作者寿命加70年。
- 对于联合作者,长度是由最长寿的作者的寿命来衡量的。
- 如果作者的死亡日期未知这本书出版于95年前或你可以从版权局获得一份证明报告,表明没有作者死亡的记录。这个证明是一个可靠的防御侵权指控,如果它应该后来证明该作品实际上是受版权保护的。
1978年以前创作但在1978年至2002年间出版或注册版权的作品:
- 版权保护开始:1978年1月1日
- 版权持续时间:作者的寿命加上70年,或者到2047年12月31日为止,不管后面哪个.
- 对于联合作者,版权的持续时间以最长寿作者的寿命为索引。
- 如果作者的死亡日期未知,请参阅上述部分中的说明以获得版权局的证明。
- 根据《伯尔尼公约实施法》,在1978年至1989年间未经通知而出版的作品将不受版权保护除非:
- 只有少数几份通知被省略了。
- 版权登记在出版后5年内无通知地进行,并在发现遗漏后作出合理努力在副本上添加通知。
- 该通知被省略,违反了版权所有者作为公开分发的条件而承担规定通知的书面明确要求。
出版或注册作品之前1978:
1978年以前出版的作品或版权注册的作品在不同的规则下运作。其中最重要的是版权保护分为两个条款。第一项出版/注册后有效期为28年。第二项再过67年。加在一起,这两个术语涵盖了一个完整的95年.但是,在第一个期限届满后,版权所有者可以自行续期。有关续约的规定相对复杂。一般来说,最好假设一个完整的95年的任期,除非你有相反的证据。
请注意:1994年生效的《版权法》第104A条恢复了在美国以外的某些国家创作的某些作品的版权,这些作品的版权由于不符合美国版权法的手续或缺乏国家资格而进入美国的公共领域(但在作品的母国没有)。作品必须至少有一位作者是“符合条件的国家”的国民或居民,并且作品必须首先在一个符合条件的国家出版,并且在这个符合条件的国家出版后的30天内没有在美国出版(如果它曾经出版过)。这些作品的版权在1996年被恢复,但甚至有更多的复杂的规则涵盖了任何第三方在作品处于公共领域期间创建副本的衍生作品。
由于所有这些复杂性,如果您怀疑一个作品可能在第一个28年期限后进入公共领域,建议您咨询律师。
1965年至1977年期间登记或出版的作品版权:
- 保护开始:登记或出版时,须通知。未经通知而出版的作品一经出版即进入公共领域
- 版权持续时间:第一届任期28年,第二届任期自动延长67年,共计95年。
- 对于音乐作品,1978年1月1日前发行的唱片不被视为该唱片所体现的音乐作品的出版。
录音“以有形的表达媒介固定”1972年2月15日前:
- 不受联邦版权法保护
- 在2067年2月15日之前受州普通法保护
1950年至1963年期间出版或注册版权的作品:
- 版权保护开始:当作品以通知形式出版,或注册版权时。
- 版权持续时间:首期为28年,后为版权保护期可能已经更新了连任67年。如果版权没有更新,保护将在28年后失效。在假设任何版权在第一个期限后过期之前,请参阅上述关于版权法第104A条的说明。
1923年至1950年间已登记版权或出版的作品:
- 版权保护开始:作品已通知出版或已登记著作权时。
- 版权长度:第一届28年。如果在1978年1月1日成功续展版权,续展期限将延长至第二次67年,共计95年。版权局1978年之后的续展记录如下网上。那些没有更新的作品现在都在公共领域。
- 音乐录音没有被认为是在1978年1月1日前出版的该音乐作品。
作品发表在另一个国家1923年至1977年间:
- 保护开始:当作品出版的时候。
- 版权保护期:
- 在其本国附有版权保护通知的作品自1996年1月1日起,任期满95年。
- 在1996年1月1日,以英语以外的语言出版的作品,如果没有版权声明,并且在母国享有版权,其版权在出版后95年到期。然而,由于1996年第九巡回法院的一项有争议的裁决,Twin Books诉Walt Disney公司案,某些以外语出版的作品,如果未能遵守美国版权手续,则在美国被视为“未出版”,并受未出版作品规则的约束
- 截至1996年1月1日,在其母国属于公有领域的作品在美国也属于公有领域。
已注册版权或已出版的作品1922年1月1日至1923年12月31日之间:
- 现在在公共领域。到1997年12月31日,这些作品的所有版权都将在47年的续期结束时到期
1976年版权法颁布前56年以上出版或注册的作品(1922年1月1日之前):
- 现在在公共领域。版权在1976年版权法生效之前就已经过期了。
发表和创作的作品阿富汗、不丹、埃塞俄比亚、伊朗、伊拉克、尼泊尔、圣马力诺:
- 根据版权局通告38a-“美国的国际版权关系”这些国家不是美国参与的国际版权公约的成员。在这些国家出版的作品不受美国版权法的保护。
- 这个名单可能还包括科摩罗、基里巴斯、朝鲜、帕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塞舌尔、索马里、叙利亚、图瓦卢、瓦努阿图或也门,这些国家的地位在第38a号通函中被列为“不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