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是什么?

专利程序的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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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美国发明法案

2011年9月8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专利改革”法案2011年莱希-史密斯美国发明法案或友邦保险/。这给专利申请过程带来了许多重大变化。以下是AIA最有可能影响新专利申请人的几个方面的摘要。

自2011年9月16日起生效:

  • 复审标准-标准当事人之间的复审从“实质性的可专利性新问题”改为“请求人胜诉的合理可能性”。
  • 法定费用金额——Pre-AIAUSPTO收费表被写入了法律。2013年3月19日,美国专利商标局根据其新的AUA收费设定权制定的最终费用生效。
  • 退款和付款错误-允许USPTO退还因取消索赔或错误支付的费用而产生的超额索赔费用。
  • 微观实体折扣-对于“微型实体”,将提供新的75%的费用折扣。看到我们的小微实体状态页了解更多信息。
  • 税务策略属于现有技术-防止对减税、避税或延期缴税的方法申请专利。
  • 最佳方式-未在申请中说明最佳模式(或优选实施例)不再被视为专利无效的理由。您仍然需要说明应用程序中的最佳模式根据专利法第112条的规定,但以未说明最佳模式为由向法院提出专利质疑并非不可能。
  • 人体有机体禁令-禁止专利“指向或包含人类有机体”。
  • 虚拟标志-允许人们用网站地址标记产品,而不是在产品上打印实际的专利号。
  • 打标(团队行动)-禁止除政府外的任何人起诉在其产品上使用过期专利号的制造商。
  • 根据《美国法典》第35卷第145条提起民事诉讼-在与PTAB有任何分歧的情况下,不能再起诉USPTO推翻单方面复审中的裁决。
  • Multiple-Defendant诉讼-这一规定使得就一项专利起诉多个被告的成本更高,可能是为了阻止“巨魔”。这也将防止专利所有者在一起诉讼中起诉多家公司侵犯同一项专利。它还可以防止法院合并多个案件,因为它们都涉及侵犯同一专利。

自2011年9月26日起生效

  • 优先审查及收费(专题一)-引入“快速通道”考试程序。
  • 15%的过渡附加费-增加15%的专利费附加费。将在USPTO修改费用时到期。检查专利商标局网站查看最新收费列表。

自2011年11月15日起生效

  • 文件存档罚款-纸质文件(即:非电子文件)。

自2012年9月16日起生效

  • 宣誓或声明
    • 发明者不再需要说明他们的国籍
    • 添加新的必需措辞
    • 允许在转让中作出规定的陈述,而不是通过宣誓或声明。
    • 未签署发明者声明
    • 在重新发布的声明中删除“缺乏欺骗意图”的声明。
    • 在重新签发时不再需要补充宣誓或声明

2012年8月,最终规则发布,并做了以下修改:

  • 取消了声明中列出所有发明人的要求,前提是提交了列出发明人的ADS
  • 取消了声明签署人声明已审阅并理解申请,承认有义务披露相关材料的要求(这些仍然是必须的,但不需要在声明中说明)
  • 取消了在声明中承认所陈述的信息是真实的以及虚假陈述可能危及专利有效性的要求

  • 第三方预发行意见书-在新的第122(e)款中增加了下列内容:
    • 第三方可以提交诸如专利、已公布的申请、其他出版物等信息。
    • 申请必须在(1)获批前提交,或(2)在申请公布或首次被拒后的6个月内提交。先到者为准
    • 提交可以通过EFS-Web进行,这是一个可以从USPTO电子填写系统访问的在线系统
    • 以下项目必须包括在合规的发行前提交中:

a.表格PTO/SB/429,注明提交的出版物或出版物的部分内容
b.对文件清单上每个项目的相关性的描述;
c.文件清单上每一项的副本。这不包括美国专利和美国专利申请出版物;
d.文件清单上任何外文文件的英文翻译件
e.提交方的声明:(1)该方不是根据§1.56有义务在申请中披露信息的个人;(2)提交的材料符合35 U.S.C. 122(e)和§1.290的要求
f.列出的每十份文件或其中的一小部分的费用为190美元,除非适用费用豁免。
g.如果第三方是当事人第一次提交三份或更少的文件,且当事人提交了“第一次且唯一的”声明,则该第三方可免于支付提交三份或更少文件的费用。

  • 补助金后检讨(PGR)
    • 优先权日在2013年3月15日之后的申请所授予的专利将进行“授权后审查”。
    • 申请人必须证明至少有一项权利要求“更有可能”不可专利。
    • 复审必须在宣告专利无效的宣告判决行动开始之前提出。
    • 审查可以包括任何可能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的内容。
  • 各方间审查(知识产权)
    • 取代“双方复审”流程
    • 知识产权仅限于专利或印刷出版物。
    • 申请知识产权可以:
      • 自专利被授予之日起九个月,或
      • 经过批准后审查(PGR) -无论最后
    • 当第三方提出申诉时启动。专利所有人就有机会作出回应。
    • 在美国专利商标局和法院面前,禁止反悔标准是“提出的或可以合理提出的”。
  • 补充检查
    • 所有专利在颁发时都要进行补充审查。
    • 专利权人可以提出补充审查请求。
    • 必须在三个月内完成。
  • 在已发布的专利文件中引用艺术-第301条已扩大,允许专利所有人在联邦法院或专利局就专利权利要求范围采取立场之前提交书面声明。
  • “重要技术”优先审查-允许局长对“对国民经济或国家竞争力重要的产品、工艺或技术”给予优先审查。

自2013年3月15日起生效

  • 第一个申请发明人-这无疑是该法案中最重要的变化。可专利性的标准已经从“先发明”转变为“第一发明人”文件”

以前,专利被授予第一个发明一件东西的人。在“干涉”诉讼中,如果两个发明人之间有任何冲突,谁能证明自己是第一发明人,谁就能赢得权利要求。但现在情况不同了,因为现在法律规定了第一发明人到文件申请专利。

申请人仍然必须这样做一个发明家,从而消除了实体为他人的发明申请专利的可能性。专利将由申请生效日期最早的发明人获得。申请的生效日期为其实际申请日,或者发明人在申请日前不到一年发表的,为公布日。

  • 生效日期vs.备案日期-美国专利或美国公开申请或PCT申请从外国申请中要求优先权的,自其外国申请之日起被视为有效。
  • 一年宽限期-在公开公布专利后申请专利的宽限期只适用于发明人自己的出版物或从发明人处获得专利的人的出版物。他人的出版物没有宽限期。
  • 第103条显而易见性-显而易见性现在将从有效申请日开始评估,而不是到发明之时。
  • 法定发明注册-这个程序已经被取消了
  • 归档优先文件的时间-当申请要求外国申请的优先权时,优先权文件必须在申请日起4个月内或优先权申请日起16个月内提交,以两者中较早者为准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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